一支烟导致2119公顷草原过火
法庭审理
3月11日,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(宣判),被告人泽某某犯失火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疫情防控期间,针对案件当事人情况,合议庭于2020年3月11日上午10时采取远程庭审方式,依法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,并当庭宣判。被告人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,并对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草原火灾的行为后悔。宣判后,泽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。
法院审理查明
2020年2月12日,被告人泽某某在红原县瓦切镇省道301线827路牌向东18KM沟口处因吸烟后烟头处理不当,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。经红原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,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。尚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,红原县瓦切镇草原失火,致使救灾人员大量聚集,给公众造成不确定性的安全隐患。
法院审理认为
被告人泽某某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,过失引起草原火灾,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,属于农业部发布的《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》的Ⅲ级,造成严重后果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构成失火罪。遂根据本案犯罪情节、社会危害、及被告人采取的补救措施、认罪悔罪表现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坚守高原公平,维护云端正义
红原县地处黄河上游,是黄河流经四川的重要区域,红原草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“中国湿地保护区”,案件审理过程中,红原法院按照阿坝中院“四圈四同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求,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,形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犯罪高压态势,坚守高原公平,维护云端正义,以鲜活个案审判提高群众草原生态保护意识,为维护'中华水塔”生态环境资源,筑牢长江、黄河上游生态屏障,促进阿坝州“一州两区三家园”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。
法官释法
被告人泽某某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,过失引起草原火灾,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,属于农业部发布的《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》的Ⅲ级,造成严重后果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,构成失火罪。鉴于被告人泽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,且自愿认罪、悔罪,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灭火等情节,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条链接:
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素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素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农业部关于《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》的通知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、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,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(Ⅰ级)、重大(Ⅱ级)、较大(Ⅲ级)、一般(Ⅳ四级)草原火灾四个等级,其中较大(Ⅲ级)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、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;2、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,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;3、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。
文章来源:红原县人民法院公众号